自動販賣機-點石成金有限公司
  • 最新消息
    • 最新消息
    • 各式專區
    • 新型專利
  • 商業模式
    • 投幣器改裝
    • 設備租賃
    • 加盟總部後台建置
    • 合作方案
    • 自動販賣設備軟硬體開發
    • 板金開發
  • 設備介紹
    • 自動販賣
    • 洗車設備
    • 洗衣設備
    • 扭蛋設備
    • 雲端兌幣/儲值機
    • 雲端設備
    • 洗安全帽機
    • 智能取物櫃(格子機)
    • 桌遊收費系統
    • 叫號儲值機(百元剪髮)
  • 問題集
    • 販賣機問題集
    • 洗車設備問題集
    • 洗衣設備問題集
    • 雲端設備問題集
    • 業主後台問題集
    • 洗安全帽問題集
    • 智能取物櫃問題集
    • 桌遊機問題集
  • 購物商城
    • 設備零件
    • 批發.零售
    • 後台服務
    • 保固維修
    • 總部專區
    • 交通運費
    • 中古機台
    • 匯款帳號
    • 零件 購買6000元 免運費
    • 周邊設備串接收費表
  • 購物車清單
  • 實際案例
    • 地區
    • 販賣機種類
    • 其他類-點石
    • 其他類-亮順
  • 聯絡我們
  • 首頁
  • 設備介紹
  • 扭蛋設備
  • 客製化扭蛋機-租賃

設備介紹

  • 客製化扭蛋機-租賃
  • 客製化扭蛋機-買斷
  • 營業用扭蛋機
  • 扭蛋設備-實際案例
  • 設備備品區
  • 扭蛋機問題集

扭蛋機安裝約定事項

 
我要購買
加入詢問車
 
我要兌換
產品說明

訂金三成、付訂後安排出機相關事宜,出貨前需再付五成,活動結束後一周內結清尾款

出租(出借)人:點石成金有限公司  (以下簡甲方)與承租(借用)人(以下簡稱乙方)

約定事項:
1.前述設置機之機台設備及其附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所有,乙方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,使用及操作機
台若有人為或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造成損壞或遺失時,若責任歸屬非屬甲方,則乙方應負完全維修或賠
償之責任;若設備遺失時,甲方以該設備當時之市價求償損失,乙方若未能履約時,甲方得向乙方追收
違約金。但若乙方同意維修或賠償時,甲方不得向乙方要求違約金。

2.乙方不得將上述所租(借)用之設備出售、轉租、出貨、讓與、出借、抵押或其他任何處份,如有第三者
或法院對乙方之場所進行查封、扣押時、乙方需出面證明此設備係屬甲方所有之財產,乙方若係因經營
不善,致店鋪無法繼續經營時,須於十天前有義務通知甲方拆回其所安裝之設備,否則視同違約,乙方
需付違約金;若至甲方無法收回設備者,乙方負全責。乙方須付該設備當時之市價以示負責,甲方不得
向乙方要求違約金。

3.乙方不可自行或請他人將機台設備遷離至上述地點,如需遷移至其他地點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負擔其
遷移安裝費,甲方則需在告知新地點後7個工作天完成遷移作業,如違反該條文雙方需付違約金。

4.乙方應負責機台電源供應,並負擔其電力費用,若於租賃期間店鋪有轉讓情形發生,則乙方必須於接獲
店舖轉讓情事後5天內或轉讓20天前有責任通知甲方,乙方需依約定期限內通知甲方並不得要回其剩餘租
金。甲方需退還保證金並不得要求違約金。

5.甲方負責機台正常之運轉,乙方不得私自拆解機台,修理調整內部零件;機台若有損壞、故障或其他異
常現象,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;不得另請水電工或自行拆卸修理,若造成機台損壞,由乙方負賠償之
責。

6. 機台於正常使用狀況下故障(非人為因素),現有甲方派員免費維修,甲方須在3個工作天內派員維修完成
,乙方不得藉此為理由要求甲方賠償其故障期間之營業損失。若機台無法當天維修至正常運作,甲方隔天
仍需派員維修至好,乙方僅付甲方一次現場檢修費及來回交通費。如機台維修需超出3個工作天,則甲方須
於機台維修第3天起,提供臨時替代機台使用;但若原承租機台無法返還,則甲方需負責該包膜費用並不得向
乙方要求運費及安裝費。

7.機台於下列狀況應由乙方自行排除 :卡鈔、卡幣、卡貨或消費者等問題。人為因素故障之情形至現場檢修費
1,000元及來回交通費每公里8元含過路費用。若維修2處地點以上,交通費以單一處地點計算之。

8.本公司只保固扭蛋機電控系統一年,機構設備不再本公司保固範圍內,如需過保固維護、維修費用另計。

9.合約到期乙方歸還設備如外觀有凹痕、刮傷,甲方向乙方酌收新台幣1,000元/處,單機最多不得超過3,000
元,作為甲方烤漆費用,甲方可自乙方支付押金內扣。

10.合約到期乙方歸還設備如外觀毀損、破裂,乙方應負擔修繕費,甲方可自行從保證金內扣除,如外觀損毀至
無法修復,乙方應以該設備當時之市價買回。

11.合約簽訂之交機及設置日期,若無法如期,甲方需於7個工作天前告知乙方並不得超出原交機及設置日期3天,若
超出日期第4天起,逾期天數,乙方得向甲方每日酌收新台幣1000元/台。

12.現場提供之插座電路必須保持乾燥及安全,且具有防觸電功能,否則產生漏電等爭議問題,由地點主自行負
責。

13.本契約書ㄧ式二份,甲、乙雙方各執ㄧ份為憑;又若因本契而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
審管轄法院。

 
回上層
電話 04-22950115 │ 傳真 04-22950062│ LINE:@cnb4476i │ 地址:407 台中市西屯區順平路170號

加入好友
Designed by 米洛網頁設計